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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企业准备好了吗?

发布时间:2019-03-29  来源:苏州德意道通  点击:2436次

海关总署于2019年1月23日,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的公告),增列海关监管方式“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代码9500,适用于纳税义务人在货物进口后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并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后的规定时限内向海关申报纳税

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出台公告后,我的第一个反应就是特许权使用费需要进行报关申报,但

何时申报?

如何申报?

规定的时限是多久?


我们认为应当在3月1日前后会有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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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不其然,2019年3月27号,总署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8号(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明确:

 

1.填制报关单时,应当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确认是否存在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出口货物、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2.对于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无论是否已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都应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是”;


3.在货物申报进口时已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已支付的金额应填报在报关单“杂费”栏目,无需填报在“总价”栏目;


4.纳税义务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未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在每次支付后的30日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并填写《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


5.纳税义务人未按规定填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反规定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6.已按规定填报,但未按规定期限(30天)向海关办理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其应办理申报纳税手续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之日或海关发现违反规定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总结一下:


进口报关时,需如实填制报关单“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已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同货物一起申报,在“杂费”栏中如实填写。未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在实际支付后30日内以监管方式“9500”进行申报。

少报漏报或没有按规定时限(进口时已支付,同货一起申报;后支付的,在支付后30日内)进行申报的情形,都将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企业大虾们,赶紧召集负责海关事务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一次进出口海关法规学习吧,让高管们知道,特许权5月1日起开始申报征税。

此次和钱有关系的公告,公告编号非常不错:


                      “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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