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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主动披露—进退两难的抉择

发布时间:2019-03-28  来源:苏州德意道通  点击:2545次

前言


主动披露是什么?过往也有不少企业不是很了解这个制度,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今天就来说说这个主动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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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和由来


Q1:什么是主动披露制度?

A主动披露制度是指与进出口货物直接相关的企业、单位在进出口货物放行后,自查发现其进出口活动存在少缴、漏缴税款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情况,主动向海关递交书面报告并接受海关处理。海关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置的制度。

Q2:主动披露制度的发展历史是怎样的?

A:2014年11月6日出台的《海关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方案》,其中第三点第14条,创新企业管理和稽查制度,首次提出了建立“主动披露”制度,企业主动报告违规问题或差错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2016年11月1日生效的海关总署令〔2016〕23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对主动披露进行了定义和明确。

二、主动披露的判定标准


Q3:海关对于企业主动披露的标准是什么?

A: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递交书面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海关可以认定有关企业、单位主动披露。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主动披露:

(一)报告前海关已经掌握违法线索的;

(二)报告前海关已经通知被稽查人实施稽查的,列入稽查范围的事项;

(三)报告内容严重失实或者隐瞒其他违法行为的,避重就轻,蒙混过关的。


三、主动披露的红利


Q3:主动披露对于企业有何实质的红利?

A:红利一: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主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海关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红利二: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需符合:

(一)漏缴或少缴税款占应缴税款比例10%以下(出口多退税款占应退税款10%以下),且漏缴税款在25万元以下(出口多退税款在25万元以下);

(二)程序性违规,未影响税款征收、出口退税管理或者许可证管理。


红利三:减免滞纳金

对主动披露并补缴税款的进出口企业、单位,海关可以减免滞纳金。


红利四:处罚50万元以下,不影响企业信用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8号第九条:企业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主动披露,实惠多多!!! 广大企业自查发现一些问题,主动向海关披露,心情大悦,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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