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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认证 福利姗姗来迟

发布时间:2018-12-06  来源:苏州德意道通  点击:1235次

  海关总署第225号令于2014年10月发布,其中第十七条第二款:海关为高级认证企业设立协调员。


  2018年3月发布的署令237号,其第二十四条有关高级认证企业管理措施的第五款: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


  四年来,众多高级认证企业比对优惠管理措施,各关区均未明确海关协调员,随着海关总署2018年第181号公告(关于实施企


业协调员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发布,高级认证企业真正意义上有了娘家人,高级认证企业的又一贴心福利落实到位。


让我们来看下公告内容:


  为落实“以企为本,由企及物”海关管理理念,营造诚信守法便利、关企合作共赢良好信用环境,构建海关与企业亲清合作 


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海关实施企业协调员管理有关


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协调员是由直属海关选定,专门负责协调海关与企业涉及海关业务相关事宜的海关工作人员。


二、企业协调员的服务对象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


三、企业协调员为企业提供下列服务事项:


(一)提供海关政策、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二)听取并反映企业合理诉求;


(三)协调解决企业办理海关业务疑难问题;


(四)征询对海关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五)指导企业规范改进,开展诚信守法宣传;


(六)指导企业配合海关管理工作;


(七)负责关企合作的其他事宜。

 

四、企业应当指定分管关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联系人,负责与海关沟通联系。


五、企业协调员需要实地赴企业开展工作的,应当实行双人作业;按照规定有应当回避情形的,认证人员应当申请回避。


六、企业协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取消企业协调员资格:


(一)有违法和严重违纪行为的;


(二)违反海关廉政等规定,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海关工作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


(四)滥用海关职权,要求企业办理与关企合作无关事项的;


(五)不履行职责或者无故拖延解决企业所提问题的;


(六)不再具备企业认证专业资质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企业协调员的。


七、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让我们为海关点赞打Call,“诚信守法便利,关企合作共赢”,诠释了新时代海关服务企业的工匠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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