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7号令共32条,225号令共24条,237号令在225号令基础上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完善制定依据,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补充认证企业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
*明确海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并提出新词“三互”: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海关采集信息把原有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和进出口经营信息更改为:企业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信息及企业相关人员基本信息;企业进出口及进出口相关的经营信息;
*海关采集信息增加:企业及相关人员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信息;
*海关采集信息由原来的企业在其他行政部门的信息改为:海关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的信息;
*对每年1月1日 至6月30向海关提交《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告》进行明确;
*新增海关将企业列入信用信息异常的条目及情形;
*新增公示信用信息内容:海关对企业行政许可信息,海关对企业行政处罚信息,海关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的信息;海关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
*明确《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由海关总署制定并对外公布;
*更改了失信认定的情形:删除非报关企业1年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10万元的违规行为2次以上的情形;更改报关企业1年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万元为30万元;删除上一季度关于报关差错率的考核;增加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信息;抗拒海、阻碍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增加因刑事犯罪列入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
*更改“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1年且未有失信情形的企业认定为一般信用企业”为:“自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且连续2年未发生失信情形的企业认定为一般信用”;
*企业申请成为认证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书》;
*企业主动撤回认证申请由终止认证改为未通过认证;重认期间放弃认证的,视为未通过认证;
*明确未通过认证的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向海关提出认证申请;
*明确海关制发《企业信用等级认定决定书》,在送达日生效;
*明确申请认证期间,有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立案或调查的,可以终止认证;
*明确申请认证期间,企业被海关稽查、核查,可以中止认证,中止时间超过3个月的将终止认证;
*明确高级认证企业调整为一般认证企业的,1年内不得申请成为高级认证企业;
*海关或申请企业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对企业进行认证更改为:海关或企业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就企业认证相关问题出具专业结论;
*明确一般认证企业进出口货物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50%以下,高级认证为20%以下;
*明确 一般认证企业,海关收取的担保金额可以低于其可能承担的税款总额;
*明确 高级认证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免除担保;减少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
*明确 失信企业进出口货物查验率在80%以上;不免除查验没有问题企业的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加工贸易全额担保;
*新增 企业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更改拖欠应缴罚没款项的认定时间由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改为:“超过6个月”;